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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是大家來批發後  很怕被海關碰到的一個問題

 

現在扁哥哥  需要大家來幫忙還清國家的債務  所以呢  "經常性出國旅客的貢獻"___呵呵

 

當然會有比例高了點的問題  但大家一定是不想給到稅嘛

 

不過說真的 兩岸三地海關  還是中華民國海關最好了 ps.第二名是香港海關(只不過是因為多給了個糖  哈哈)

 

因為   有三個原因

 

1.不會動不動就要你打開來  動不動就要你拿去X光掃瞄

 

2.你真有東西帶多了  還是不會兇你  也不會動不動就要拿走  要你去房間

 

3.哥哥爸爸真偉大  民主他更偉大(這句話  我不說明白   看懂的人就知道了  呵呵)

 

 

 

嘿嘿   二航廈海關不能拍照  只能在這邊拍了  哈哈

 

那就看看一下面這篇   當然  你們來的常常是包包 衣服  和飾品會多少被打稅呢

 

但說真的  這不一定啦  還有有買有"和名牌商品一樣logo的衣服 包包的人"別拿太多喔!!!  要適量  要自用  要尊重智財權  如果因為價格原因買了 請自用就好  雖然廣告說  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  但朋友多了  海關大哥們可是認為你是  賣假貨

 

根據大家經驗告訴我(怎樣躲  我不和你們在上面說!!!不然海關老大哥又會找偶麻煩__嘿 嘿   方法說出來不就是)

 

ㄛ  還有 經香港路線來回廣州者 請勿經過香港關時  有香港海關的違禁品

 

 

規定  因為大家對廣州沒好印象  但說真的 不恐怖啦   一般大家常犯的是  拿了防狼或是防身的東西  無線電...等   至於怕拿了啥  請參考香港海關網頁

 

http://www.customs.gov.hk/chi/advice_advice_c.html

 

 

 

好啦!!看看下面嚕  和打包打好一點 

 

在加上和雨希買了廣州五寶__(三寶的弟弟)   

 

好::回台灣了  看看你回到國門後應該注意啥類東西是免稅喔!!不然  又得...對了  又是橘子的季節  別想偷帶水果回去喔!!機場有很多狗  懂吧!!

 


關稅(入境旅客)

1. 申報資訊
旅客入境時應填寫"入境旅客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每人填寫一份,下列事項均應於申報單中報明:
1.所攜隨身行李有應稅物品、新品、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者。
2.另有不隨身行李隨後運入者。
3.另有不擬攜帶入境之隨身行李者(可暫存關棧,俟出境時攜帶出境)
4.攜帶有金銀與外幣、新台幣者
5.攜帶有武器、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彈藥及其他違禁物品者。
6.攜帶有放射性物質或X光機者。
7.攜帶有藥品者。
8.攜帶有大陸物品者。
   
2. 准予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禁止或管制進口物品除外)如係自用家用者,其免稅物品範團如下:
1.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小樣品酒(限每瓶0.1公升以下)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一磅,但限滿20歲之成年人始得適用。
2.少量罐頭及水果
3.上列1.2項以外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
4.上列1.2.3項以外之物品,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20,000元以下者,但未成年人減半計算。
5.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2,000元以下者。
3. 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最者,均應課徵稅捐,其每一項目,並以不超過旅客自用及家用所需合理數量。
(一)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份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金10,000元為限,未成年人減半。
2.前項限值中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美金10,000元,但不得包括禁止進口物品及違禁品在內。
3.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4.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及非居住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標準從嚴審核,折半計算。
5.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之行李物品依上開4﹒之規定辦理稅放。
6.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於入境日起45日內繳驗輸入許可證稅放或辦理退運,不依限退運者,得由貨主聲明放棄後,依關稅法第55條之1之規定,申請照價購回並完稅
(二)不隨身行李
1.隨身行李應在入境時即於入境旅各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
2.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外,均應於45日內退運國外,逾期依關稅法第55條之上之規定處理。
3.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到達後十五日內報關,逾期依關稅法第48條之規定辦理。
4.旅客之不隨身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行按普通貨物進口報關手續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驗,除應詳細填報應稅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該旅客入境日期、護照或入境證字號及在華地址。
附註:自用小汽車並非行李用品"私人進口自用小汽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否則不准進口,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4. 金銀外幣及新台幣
(一)黃金
旅客攜帶金銀進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金銀總值超過美金1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二)外幣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者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美金5,0O0元或等值外幣,於入境時未經申報者,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三)新台幣
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4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5. 藥品
旅客日用藥品准予攜帶入境者,六種為限,其種類及限量如下: 
1.人參0.6公斤、鹿茸0.6公斤、萬金油3大瓶或12小瓶、八卦丹12小盒、龍角散6小盒、白鳳丸6粒、牛黃丸6粒、海狗丸1盒(0.6公斤/盒)、六神丸3小瓶、保心安膏12小瓶、仁丹6小瓶、朝日萬金膏6盒(5片/盒)
2.魚肝油(450cc/瓶)、魚肝油丸(500粒/瓶)、保濟丸(10小瓶/盒)、姑嫂丸110小瓶/盒、紅花油、保心安油、驅風油、補腎丸(10小瓶/盒)、中將湯(12小包/盒)、中將湯丸(紅150粒/瓶或白220粒/瓶)、薩隆帕斯(40片/盒)、健腎丸(10小瓶/盒)、硫克肝(120粒/瓶)、命之母(225粒/盒)、正露丸 (120粒/瓶)、胃藥(120粒/瓶)、面速力達母藥膏、辣椒膏(24片/盒)、合利他命(120粒/瓶)、欲不老(100粒/瓶)等,每種以2瓶/盒為限。
3.未列舉之藥物,除麻醉藥品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治療藥物,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每種以2瓶/盒為限。
1.大陸中藥材及中藥成藥合計十二種(中藥材每種0.6公斤,中藥成藥每種2瓶/盒),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0元。
2.旅客攜帶藥品超過上述限量,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依法沒入,如該未申報之藥品列屬禁藥,並應依法移送法辦。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總則

第一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十五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 條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之查驗,得視實際情況要對入境旅客行李實施紅綠線通關作業。其作業規範及實施地區,由海關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公告之。


第三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項目、數量及價值,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範圍者為限。入境旅客攜帶少數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其價值合於本報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簽證,辦理徵、免稅放行。第一項行李物品之項目及每一項目之限量,由海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公告之。


第四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簽證,逕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其屬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第十二條所規定之限額,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第四條之一 入境旅客攜帶合於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進口類者,其價值及數量不受本辦法有關限值及限量之限制,並得免辦簽證。前項貨物得依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後驗放。其於入境後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境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時,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1.貨價未逾輸入貨品免辦簽證限額者,按稅款額繳納。


2.貨價己逾輸入貨品免辦證限限額者,按稅款及貨價之全額繳納。但己辦理簽證者,按稅款額繳納。

報驗 第五 條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行李應依海關規定表格列報,如有隨行家屬者,其行李得合併由家長彙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上述表格有關欄內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前項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到達後十五日內報驗,逾限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六 條 旅客隨身行李以在入境之碼頭或航空站當場驗放為原則,其難於當場辦理驗放手續者,得由旅客自行加鎖,並由海關掣給收據,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候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持憑海關原發收據及入境證或護照,來關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前項代理人並應持其身份證明文件及該旅客委託書

 第七 條 旅客之不隨身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行按普通貨物進口報關手續填具進口報單向關報驗,除應詳細填報應稅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該旅客入境日期、護照或入境字號及在華地址。前項物品之件數及主要品目,如旅客入境時末在申報單上列報或雖經列報而有不符情事者,其應稅之行李物品應於四十五日內辦理退運,逾期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但如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八 條 旅客之不隨身行李,均應自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前項行李未在期限內進口者,除因船期延誤等特殊理由,經海關認可者外,應於四十五日內辦理退運,逾期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徵免 第九條 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免稅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範圍如下:

1.酒類 (限每瓶一公升以下) 一瓶或小樣品酒 (限每瓶○.一公升以下) 十瓶,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一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2.少量之罐頭及食品。

3.前二款以外非屬禁止或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臺萬元以下,與其身分相稱,並非出售或代人攜帶,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規定准予免稅以外自用且與其身分相稱之物品 (禁止或管制物品及菸酒除外) 其品目、數量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未成年人減半計算。但經常出入境 (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或受酬帶貨者,不適用之。

第十條 入出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徵之關稅,依下列方式辦理。

 1.行李之品目,數量合於自用範圍,且非屬電器品類或大宗、大件性質之零星物品,按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附則四所定稅率徵稅。

2.前款以外之物品,應各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逾期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如依同法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1.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2.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3.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十二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一萬為限,未成年人減半。前限之限值中,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個人進口貨品免簽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禁止進口物品及違禁品在內。

1.第十三條 入境旅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海關得驗憑有關證件酌予放寬處理;其具有下列兩種以下情形者,得由其任擇其一辦理,不得重複放寬優待:

2.華僑合家回國定居,僑務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其所帶應稅部分之行李物品價值,得不受限制。

3.旅客來華居留在一年以上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數量與價值,由關驗憑有關證件,按照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所規定標準,酌予放寬,但最高不得超出原標準百分之五十。

4.友邦政府代表、機關首長、學術專家或公私團體,應政府邀請參加開會或考察訪問。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與數量,由關驗憑有關證件,按照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所規定標準。酌予放寬,但最高不得超出原標準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學術專家公私團體,如非應政府邀請入境者,應經政府主管機關證明。

第十四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1.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及非居住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所規定標準,從嚴審核,折半計算。

2.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妝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之規定辦理稅放。

3.民航機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其品目應合乎自用範圍,數量以「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限量表」為限,如有少量超額、超量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下列隨身自用物品出入境:

(1) 衣物:包括換洗衣服、盥洗用具、刮鬍刀一只、吹風機一具及太陽眼鏡一付。

(2) 菸類:紙菸五小包 (每包二十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均限已 拆包者。

(3) 打火機:一只。

(4) 原子筆:二支。

(5) 手錶:一隻。

(6) 戒指:一個。

(7) 香水:一小瓶。

第十五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超過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於四十五日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逾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自七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關稅(出境旅客)
1. 申報
出境旅客應填單向海關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詳細報明:
1.攜帶有外幣現鈔、新台幣及金銀者。
2.如攜帶有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照相機、錄音機及電子計算機等),日後預備再出國外帶回者。
3.攜帶有電腦媒體(包括磁帶、磁碟、磁片、卡片、穿孔帶等)者,請主動報關,俾便驗放。
  
2. 金銀外幣及新台幣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之外幣及新台幣之限額如下:
外幣:總值美金5,000元。
新台幣:4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附註:凡未填單申報,經查出所帶外幣超出規定者,其超過部份依法應予沒入。旅客攜帶金銀出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金銀總值超過美金1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績。
 
3. 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金10,000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需繳驗輸出許可證使准進出口

1.財政部關稅總局 台北市塔城街13號 (02)25505500
2.財政部台北關稅總局 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一期航廈)
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二期航廈)
(03)3982293
(03)3983385
3.財政部高雄關稅總局 高雄市捷興一街3號 (07)8011924
4.財政部基隆關稅總局 基隆市港西街6號 (02)24202951
5.財政部台中關稅總局 台中縣梧棲鎮中棲路三段2號
海港聯合大樓
(04)656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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